首页
品牌传播网
您现在的位置:品牌传播网 > 质量安全 > 正文

金堂县一家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商家被处罚

2024-11-11 16:06   浏览量:16491   来源:品牌传播网

  2024年10月11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某五金建材店给予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30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对该五金建材店进行立案调查。该报告表明“燃气灶具右眼热负荷实测值为+27.4,该项目的技术要求是±10%,检验结论为:右眼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天燃气液化气家庭专用金属包覆软管显示标志实测值为无标志和无使用期限,该项目的技术要求是每隔300mm或单根软管至少表示无标志和无使用期限等内容,检验结论为:不符合GB29993-201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截止2024年8月30日,该五金建材店销售了1台涉案的家用燃气灶具、8根天燃气液化气家庭专用金属包覆软管。

  该五金建材店在经营活动中,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天燃气液化气家庭专用金属包覆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金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燃气器具经营主体:燃气器具安全无小事,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决抵制“三无”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诚信经营,不贪图非法利益。进货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凭证、购货发票等,确保出现问题时可追溯,并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购货时间、批次、数量等信息,有关材料按法定要求至少保存二年。(陈光术)

分享到:
65.1K

上一篇:黔酒飘香,与“宁”邂逅丨金酱酒业闪耀银川,释放酱酒魅力
下一篇:小窖大道酒庄匠心守护十年磨剑启新再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