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5 08:41 浏览量:11079 来源:
案情简介
如今,越来越多的市民喜欢在快节奏的工作之余通过接受理疗按摩等方式进行放松。理疗按摩保健行业随之迅速发展,各种养生保健按摩店随处可见,行业门槛低,从业者良莠不齐,因理疗按摩出现的各种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2019年3月19日,吴先生急匆匆来到叙永县消委会投诉称,他在叙永县某镇某理疗按摩店接受理疗按摩时,造成左股骨上端粉碎性骨折,并讲述事发经过:该理疗按摩店开业前期对外宣称,3月17日开业之日,到店可免费体验肩颈、腰腿部按摩一次。开业当天活动现场热闹非凡,吴先生瞧见店内很热闹,正好自己腿也不舒服,就径直走了进去接受按摩服务。按摩师傅大约按了十多分钟,吴先生突然感觉左大腿部一阵剧痛并叫了起来。随后在其家人及按摩店师傅的护送下送到了叙永县某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叙永县消委会工作人员随即来到医院对消费者、按摩师进行调查。调查得知:店主高某某的店铺为加盟店,加盟的是按摩师王某开办的成都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由于新店开业,王某作为技术指导前来提供服务为吴先生按摩。调查中,王某向调查人员出具了公司营业执照及职业资格“保健按摩师三级证书”,并向调查人员讲述了为吴先生按摩过程:吴先生进店后称自己腿痛不舒服,要求体验按摩,王某在为其按摩并交叉左腿压右腿时听到吴先生左股骨发出“啪”的一声响,随后吴先生叫痛,王某意识到可能造成吴先生骨折,急忙进行包扎处理后通知其家人一同送吴先生至叙永某医院。消委调查人员在医院了解吴先生诊疗结果,得知其左股骨原本就有病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1、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病理性);2、左股骨上段骨囊肿;3、骨转移瘤。
据主管医生介绍,3月17日患者吴先生医院就诊时,该院对其进行确诊,其患有骨囊肿并骨转移瘤(恶性肿瘤)综合并症,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造成主要由上述病症加之外力施压引发。
消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报了咨询医生得知的吴先生病情结果,指出消费者吴先生原本患有左股骨骨囊肿并伴随骨转移瘤综合症,不适合进行按摩,稍加不慎极易造成骨折后果,消费者在知道自己有病情况下不去医院就诊,希望靠按摩理疗来解除疼痛做法是错误的,消费者自身存在过错;同时指出按摩店按摩师傅在不了解消费者身体疼痛原因情况下擅自为其进行按摩理疗,在按摩中也存在动作失当,造成了消费者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因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按摩师王某表态其愿意配合消费者吴先生处理好这件事。最终经消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摩师王某一次性支付消费者吴先生医疗费3万元。
案例评析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一条是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造成了消费者伤亡等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在此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身体有恙时一定要到医院去检查治疗,不要寄希望于按摩理疗就能缓解病痛;而且每个人身体状况不同,在不了解自身身体情况下不要盲目接受按摩理疗服务,患有传染病、开放性损伤、恶性贫血等病情的是不宜接受按摩理疗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