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5 15:49 浏览量:14411 来源:
企业不是打假人的“提款机”
民间打假,其初衷原本在于鼓励消费者维权,惩戒违法生产者、经营者,然近年来则愈演愈烈,逐渐演变成了以职业打假为主的一项牟利职业。许多职业打假人甚至知假买假,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此获得巨额赔偿,令超市、经销商、生产商苦不堪言。如此充满争议的职业,有人对他们嗤之以鼻,有人却拍手称快。那么,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对打假这一职业又该怎样正确引导,加以规范呢?
因为一则报道,“职业打假人”近日再次引发关注。
不久前,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火车站分局接到投诉,举报人坚称在某超市购买到了过期食品,而超市则表示并不存在。鉴于双方都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过期食品的归属方,最终经调解,超市赔偿举报人1000元。
孰料,该举报人又拿出一瓶过期食品,称是在另一家超市购买的。执法人员意识到举报人可能是“职业举报(打假)人”,过期红油豆腐乳的来源也令人生疑,当即驳回举报人的投诉,并告知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违规。
事实上,自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对“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界定,拟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后,“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性再度备受质疑。
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从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而此前有媒体报道,2017年3月2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孙某与他人以打假为名,专门选购没有中文标识加贴的进口商品“打假”,向商家施压索要赔偿,最终被当地检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捕。
“职业打假人”合法性引争议
有关专家指出,很多职业打假人之所以进行打假,其实与索赔收益增多有很大关系,这直接导致了职业索赔投诉举报数量及复议诉讼数量明显上升。目前,对于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与行为性质,现有认识也还存在争议。
广州大学法学院食品安全法研究学者肖平辉表示,2014年3月15日,最高法制定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这是第一次默认了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消费者合法身份。而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际上引入“民事赔偿优先、首负责任制以及惩罚性赔偿”三大机制“无心插柳”地为职业打假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尤其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形成了1000元保底及10倍价款或3倍损失赔偿的惩罚性制度设计,使得食品领域的打假变得更加有利可图。肖平辉分析,其实,10倍赔偿在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就已经建立,并且将赔偿与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关联,这也使得职业打假人找到一个客观化标准,也就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开始成为职业打假的工具。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颜三忠说,只要“职业打假人”在打假活动中能够守住道德法律底线,以此为职业并无不可,其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利益,那么其行为就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惩治。
在他看来,“职业打假人”虽然知假买假,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其索赔也都依照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认定“职业打假人”身份,但也未规定不许知假买假,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不越界。
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强则认为,“职业打假人”一般专指以赚钱为目的,故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人。由于“职业打假人”不具有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性,因而不具备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所以其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兼职教授王有银指出,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虽然成为司法界目前的趋势,但是相关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具体区分处理,在消费者比较敏感的食品、药品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还是应该重视对于“职业打假人”的回应。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职业打假人’尽管游走在法律法规边缘,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违法行为,一般也不宜认为涉嫌违法。”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法学博士李迎春提到,“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动机可能不纯,有关法院的判决虽有限制“职业打假行为”的个别判例,但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定,并没有直接认定“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违法。
打假之路究竟该何去何从
一方面,职业打假索取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让社会诚信体系受到损伤;另一方面,职业打假确实大大打击了假冒伪劣,对净化市场环境颇有裨益。两难之下,职业打假之路又该何去何从?
颜三忠说,这主要是法律漏洞等原因造成的,需要完善的是相关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各界预期将在2016年底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至今仍“千呼万唤难出来”。有学者刊文指出,这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外引起巨大争议有关。
颜三忠认为,法律要保护的是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对不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则要约束。需要理性对待“职业打假人”,同时疏通消费者维权通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让消费者维护自己正当权益能“来之能战,战之能胜”,这样才能减轻对“职业打假人”的依赖。
刘东强也指出,职业打假人的产生有其客观原因,政府应当积极地利用、引导、规范,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合法的民间打假人给予合适的支持。通过多种方法净化市场,让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和谐共存。
王有银认为,对于确实属于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民间打假人,其又是一股正能量的共治力量,既能够倒逼市场机制的净化,又可以促使监管部门更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所以,对于“打假人”这一群体,需要在法律框架内理性引导、有效规范和制约。
“‘职业打假人’的问题,的确也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面临的现实窘境。”李迎春分析说,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鼓励消费者打假维权;另一方面,对一些以打假为名实为谋取巨额利益的行为确有必要加以规制和惩处,但执法实践中如何去评判却又存在难题。其根本问题在于,“职业打假人”与正常的消费者应如何区别,这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明确。
围观打假暴富,还需厘清3个认知误区:一是“知假买假”的正当性。且不说“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理常识,所谓“知假买假”的行为,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得到支持。二是“职业打假”的垄断性。替消费者维权和代企业打假,不是职业打假人对消费维权诉讼的垄断,而恰恰是对普通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不足或企业不屑诉讼维权的有益补漏。打假行业也可以公平竞争。三是“打假暴富”并非无本万利。打假有风险,打假也需要成本。戴墨镜、防报复、做卧底、寻线索、打官司等,都需要付出人力、物力、精力和时间的成本“投资”。
专家指出,“打假”成牟利职业,尽管彰显了“高手在民间”的社会监督力量,但也从侧面反衬出政府部门对市场监管的履职短板,由职业打假人发现假货和发起诉讼,凸显制度监管的失灵与缺位。有的监管部门不作为、慢作为和不告不理的被动执法,让职业打假人有了购假索赔的平台与机遇,也才有了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的现实尴尬。欲让职业打假的收入缩水,唯有寄望于“天下无‘假’”的市场净化。
(王宁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