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4 08:52 浏览量:27774 来源:
本网讯(记者叶青)据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日,该局通报公布本期对保健食品、饼干、餐饮具、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生鲜畜禽肉、食品添加剂、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品、水产制品、水果、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鲜蛋、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产品抽样检验情况。这也是成都市食药监局通报的2017年第一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监督抽检基本情况
本期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共抽取样品8232批, 不合格样品253批,本期样品总体不合格率为3.07%。
生产环节的抽样全部在我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房中抽取,流通环节的抽样在我市22个区(市)县内具有代表性的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农贸市场、药店等抽取,餐饮环节的抽样在我市22个区(市)县内具有代表性的各类社会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等抽取。各区(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抽样、检验,并依据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出具检验结果。
对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尤其在流通环节、餐饮环节抽取的样品,涉及上一环节标称生产经营主体时,要结合生产经营过程实际情况,才能准确明晰本环节与上一环节各自主体责任,避免公众因认识上的误区,将流通环节或餐饮环节的主体责任误判给生产环节。因此,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第一时间启动对不合格样品生产经营主体所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不出现以偏概全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错误转嫁情况,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责任主体,已由属地区(市)县食药监局对不合格样品开展核查处置,责令违法生产经营企业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彻查问题原因并全面整改,并依法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或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图为成都市食药监局在成都火车北站督查
成都市食药监局特别提示
坚持问题导向的监督抽检,是努力提升成都市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向好发展态势的重要手段。针对局部高风险食品的监督抽检样本不合格率,并不代表全市食品安全整体状况。
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上述批号不合格食品时请及时拨打12331热线电话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或举报。
被公开的当事人如对信息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信息公开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查询本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具体信息,请登录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政务公开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