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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2024-09-04 16:16   浏览量:14862   来源:中国质量报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本报讯 (记者徐建华)8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简称“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介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7635万家经营主体下载电子营业执照2.9亿次,累计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身份认证、在线登录、电子签章等业务4.93亿次,日均用量90多万次,各地区各部门1700多个业务系统应用了电子营业执照,大幅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市场准入是经营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前提,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准入的基础和关键内容。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采取务实举措,积极推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着力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依法按期认缴,坚持以创新精神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强化系统集成,持续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推动登记管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充分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据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将认真落实《意见》部署,重点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持续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快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在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领域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依法分类设定注册资本实缴范围、比例和期限。研究完善非公司经营主体依法按期出资的管理制度,加快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强化智慧准入。

  其次,持续健全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依法加快研究制定经营主体登记基础法律制度,明晰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本原则,研究统一基础法律概念术语,完善登记事项管理、营业转让、商号管理、经营主体租赁承包等制度规则,强化经营主体欺诈法律责任追究,加快推进制度创新,填补制度空白,加速构建与国际通行商事规则有效对接的法律制度规则。

  最后,严格监管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坚持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同步推进、监管执法和宣传倡导同步推进、纠治典型案件和加强制度建设同步推进,坚决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对自然垄断企业开展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范围进行监管,防止有关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环节开展市场竞争。聚焦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纵深推进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纠治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对象、排除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经营活动等不当市场干预问题,破除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

  据了解,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行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提升清单事项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履行“双告知”职责,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积极提供规范便捷的登记服务。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认真落实《意见》,持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容;持续推进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提升市场准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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